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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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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按《流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流程》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及移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处置善后、跨区域案件处置等方面工作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 《流程》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如发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账户确实涉嫌非法集资的,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涉嫌违法的根据部门职责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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