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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担保则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担保则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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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担保则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首先,您所说的担保效力问题,有两个层面。第一,对外,只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对外签订了合同,当事人出于善意不知情,而接受了担保,一般都是认定有效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现实中,很多银行都向担保借款的公司主张权利,很多公司股东和执行机构(董事会)不知情,但依然认定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有约定,要求出具股东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现代企业中,很多都是法人出资成立的新公司,公司的股东都是公司,没有个人股东,而在家族企业中,这类决议只是加盖几个股东的法人章、公章的事,所以即使有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也很难避免伪造的情况。因此,民法上为了保护正当交易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承认这样的担保为有效的,即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一旦发现这个对外担保是法人或者一名股东操控公司私自作出的,虽然企业要对外承担担保责任,但有权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责任人的过错使得公司承担债务,有权追偿,所以这样的担保对内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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