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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担保则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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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联合担保人和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来说,当董事、经理或法人以公司名义、以公司资产对外缔结担保合同之际应该加盖公司章;如果以个人名义对外缔结担保合同一般仅盖个人名章或签字。 风险提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承担巨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很容易陷入巨额债务中,从而危及自身经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公司责任财产势必要减少,因此也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欲对外、对内提供担保,应充分考虑担保数额及自身的财务能力,以及相对人的信用水平和偿还能力。很多情况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并不是无偿行为,而是一种有偿担保,但公司应仔细权衡担保的风险和获利,不应为了眼前的小利而使自己背负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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