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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的,公安司法机关是可以对其适用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会限制当事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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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禁止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后逃逸; (3)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 (4)同案人员未被抓获的; 外地户口,本市无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相关机关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这项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⑤、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⑦、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但是,为了严厉打击犯罪,我国法律也规定,下列情形一般是不适用取保候审的: ①、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主犯; 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⑤、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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