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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2021-11-30
信用证在银行审单后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十条指出,所有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书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一是即期付款。(1)受益人将文件提交付款银行。(2)银行审核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后支付给受益人。(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二是延期付款。(1)受益人将文件发送给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2)银行审核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后,按照信用证确定的到期日支付。(3)如果银行不是开证行,将文件提前交给开证行索赔。三是承兑汇票。(1)受益人将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交给办理信用证的银行(承兑银行)。(2)银行审核文件符合信用证条件后,承兑汇票并返还给受益人。(1)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出具的即期或延期汇票交付银行。(2)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后,可以购买单据和汇票。(3)如果议付银行不开证行,将单据和汇票以事先约定的形式提交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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