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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案件审查通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程序。 1、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后的处置: 1、准予执行。经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审查后,人民法院如果确认行政主体的申请以及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2、不予执行。如果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则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3、中止执行。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即:执行主体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利或承担义务;作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4、执行终结。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以下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执行,如据以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作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死亡或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等,人民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
审查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起诉,法院依法受理: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4、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5、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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