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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 1、全面履行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2、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公平互利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自愿订立原则 6、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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