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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 1、当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交通事故的责任。1、当事人逃跑或故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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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内全额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分摊,机动车增加10-20%,由于事故现场被破坏了,如果责任无法认定的,一般推定机动车负全责。程序是首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医疗终结后如构成伤残的必须由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南通市有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通市附属医院、如东县人民医院、启东市人民医院、海安县人民医院等五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双方可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交通事故不能认定责任的,当事人可以报警,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后,出具责任认定书。最终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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