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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 1、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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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内全额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分摊,机动车增加10-20%,由于事故现场被破坏了,如果责任无法认定的,一般推定机动车负全责。程序是首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医疗终结后如构成伤残的必须由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南通市有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通市附属医院、如东县人民医院、启东市人民医院、海安县人民医院等五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双方可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的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一般的案件,都是参考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对于交警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事故,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会深入调查事故事实,综合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图片及车辆碰撞痕迹等事实,进行责任划分。我国《》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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