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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赔偿协商不好,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处理。一般赔偿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本报讯下班途中突遭车祸,不凑巧的是未搭乘公司的员工接送车。劳动部门认定为,但公司不认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劳动局撤销。昨据南长法院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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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列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硬物击打车内旅客致使旅客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中,投掷石块的第三人是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情形的特殊性就在于,列车行驶速度很快,而且不可能随时停车,向列车内投掷石块等硬物的第三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很难找到。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使旅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时旅客可以请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之后,如果能够找到投掷石块的第三人,可以向其追偿。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员工下班途中被小轿车撞伤,如果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且在事故中被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不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下班路上被小轿车撞伤,无论是否认定为工伤,员工都有权按照人身伤害侵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向轿车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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