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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拆迁补偿有: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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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计算。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可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遵守过渡期限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而不腾退周转房。第三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导致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九条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一)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二)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三)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第十条根据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分为五类地段(见附表一);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分为三类地段,即昆阳镇、鳌江镇(县经济开发区)、水头镇为一类地段;萧江镇、腾蛟镇、麻步镇为二类地段;其它乡镇为三类地段。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一条各地类的年产值。(一)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0.2万元;(二)旱地、水浇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每亩年产值0.15万元;(三)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四)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元。各地类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报批时须附具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各项补偿费的标准。(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实行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即“区片综合补偿价”(见附表二);昆阳等9个工业重镇的城镇规划区外或其它乡镇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予以确定土地补偿费(见附表三)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四)。征地补偿安置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根据不同地段下浮15%。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二)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0.1万元,水稻田每亩0.07万元,旱地每亩0.05万元。(三)林作物补偿标准。多年生林木、果树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有关部门评估后作价赔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费。征用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费,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该项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区片综合价的3-5%;未实行区片综合价的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40%或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的清欠资金。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的60%或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费用。(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林作物补偿费分别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林作物的所有者所有。(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4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40%作为乡镇政府征地政策处理的工作费用;20%作为县征地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第十四条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1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发布了新的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将从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三方面进行了具体实施。 据了解,对于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新的标准,据市建委拆迁科负责人称:“对不能退后重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对商业门面房的补偿,1至5类地段每平方米分别补偿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1、2类地段每平方米补偿1200元,3、4类地段每平方米补偿800元,5类地段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拆除非国有、集体单位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评估价格后给予补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扣除土地评估价格的40%后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而对于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且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同时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必须一致。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使用1至5年的,按同类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提高30%的标准给予补偿;6至10年的,提高40%;11年以上的,提高50%。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价的10%。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拆迁应当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拆迁人承担增加面积所需费用。 另外,对于市民关切的搬家补助费,则按照拆迁住宅房屋面积每平方米8元,每户补助总额不低于600元。单位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按合理费用计发。选择房屋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助。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选择房屋安置的,营业性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4至18元补助;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补助。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50%经营性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补助费。 据悉,因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拆迁的,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优先购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对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应成立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区房屋拆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拟定本辖区拆迁年度计划; 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 5.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拆迁违法行为。 (二)区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收储土地的房屋拆迁; 2.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调解拆迁矛盾,处理本辖区拆迁信访工作; 4.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5.监督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 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7.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拆迁任务。 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拆迁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二)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 1.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拆除国有、集体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并做好拆迁动员和稳定工作。有条件退后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所占用同等面积的土地变更为商业用途,办理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同等建筑面积的市级权限内的规费,有关部门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能退后重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商业门面房,1、2、3、4、5类地段分别为每平方米 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1、2类地段每平方米 1200元,3、4类地段每平方米800元,5类地段每平方米650元。以上补偿费用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 2.拆除非国有、集体单位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拆除非国有、集体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评估价格后给予补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扣除土地评估价格的40%后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出让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评估价格后给予补偿。土地属于划拨的,扣除土地评估价格的40%后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三)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1—5年的,按同类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提高30%的标准给予补偿;6—10年的,提高 40%;11年以上的,提高 5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四)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 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 10%。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五)建立拆迁补偿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对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低于建筑面积 5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建筑面积 5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拆迁人承担增加面积所需费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优先购买。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查询被拆迁人房屋产权档案,并对享受最低住房保障制度的被拆迁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因市政重点工程需要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以及人防工程、树木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间负责拆迁,所需费用自行解决。在期限内施工引起的挖掘道路、临时占地、砍伐树木、渣土清运,一律免交费用。 (七)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拆迁,被拆迁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用适用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每平方米 8元,每户补助总额不低于600元。单位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按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发。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6元补助。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经营性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选择房屋安置的,营业性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 14—18元补助;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 7元补助。特殊情况下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 50%经营性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补助费。 (四)委托拆迁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五)被拆迁房屋的燃气、暖气等设施补偿价格,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空调、宽带等的迁移费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建立完善各项房屋拆迁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要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拆迁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拆迁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强化拆迁手段,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凡是拆迁引起的信访、上访,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多做解释工作,妥善解决矛盾,对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绝不迁就,并依法严肃处理。 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城市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抓好政策研究和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配合做好拆迁计划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规划批准、土地用途变更、工商登记等手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拆迁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拆迁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公安、监察部门对滥用强制手段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评定标准、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属物补偿标准、住宅楼房层次差价系数,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济政发〔2002〕12号印发)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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