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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向人民法院依法申报债权;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及享有表决权。但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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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有权要求对方,即债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障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除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关系。可附条件或附期限免除。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内偿还本金,就可以免除利息。附加解除条件的免除例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将不再履行。(3)债权转让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第三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法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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