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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将工程部分项目发包给“包工头”,劳务作业完成后结算也与“包工头”结算,而且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发放。一旦“包工头”结算完毕,“...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时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若一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则其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便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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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时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若一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则其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便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采取停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或机关审理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的,应予遵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1)坚决抵制和杜绝不平等合同。当前的建筑市场虽然是买方市场,但是由于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占据了明显的优势。作为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谈判过程中,一定要牢记以平等为前提,充分确保自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从源头消除纠纷的发生,与发包方签订合法、合理、有效且不失公允的项目施工合同。(2)坚持使用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是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权利及义务的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签订成立生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此确定。所以,拟定合法、规范和合理的施工合同,就成了避免和减少产生纠纷的重要对策与途径。采取书面形式的订立,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同内容的确定性。(3)坚决抵制阴阳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只能严格依照招投标文件来订立合法的合同。当施工方被提出阴阳合同这类荒谬要求,必须坚决抵制,从而预防和避免合同纠纷。(4)增强诚信,提升合同的履约度。针对现状,必须在履行合同过程内以诚信为本。为了预防、避免和减少施工纠纷的发生,应当建立诚信体系,致力于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程度,以此来逐渐规范和完善建筑市场,使其能够良性运行。(5)法院多措施处理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严格依规定审理合同纠纷,严格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践中应当按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通过相互协调了解,有效的防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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