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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吵闹不断,最终不堪忍受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却要求返还结婚时的彩礼8000元。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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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四川省南江县居民A与黄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南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A抚养并随其生活,A自愿不要黄某承担抚养费用。近日,A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自己没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请求两人的小孩应有两人共同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2011年6月,A与黄某在南江县XX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2012年1月22日,黄某生下一女儿。2013年5月,A与黄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南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A抚养并随其生活,A自愿不要黄某承担抚养费用。但A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女儿还差八天才满一周岁零四个月,A在自己没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放弃黄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何况黄某女儿的亲生之母,具有给付女儿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据此,要求黄某从起诉之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800元。法院认为,A与被告黄某于2013年5月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在南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A不要求黄某承担抚养费内容是双方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后,是否可就抚养费承担问题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要视抚养孩子一方的家庭、工作等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而定。现A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其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A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等情况与协议离婚时有明显变化,故A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A的诉讼请求。
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3日审结了一起大学生状告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案,正在大学读书的赵某因已超过十八岁而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赵某是广西某大学的一名大学生,现年21岁,身体健康。其父母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按照判决书,赵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至赵某年满18周岁止。实际上,父亲给付抚养费至赵某高中毕业(当时赵某已19岁)。2013年9月,赵某考入广西某大学,每年学杂费、生活费等共计20000余元。由于学习、生活费用较大,赵某要求父亲分担部分费用,但其父亲以工资低,且需要照顾新家庭为由予以拒绝。2015年9月,赵某以其尚无收入来源,单靠母亲的工资收入难以承担学习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每年支付10000元学杂费和生活费,直至其完成学业止。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作为成年人向其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然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须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现赵某在大学就读,身体健康,且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其父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用。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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