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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制监督程序中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只适用于基层...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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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必须是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第五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是:第一,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三,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第四,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一审程序。不适用于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等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家重大刑事案件。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到快速审判的目的。例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简化审判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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