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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
我个人认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仅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虽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并不能就认定,对方不负主要责任,如果说有其证据证明,对方负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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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其中并未要求职工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所以,我认为只要能证明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的,应可认定为工伤,而无须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当地劳动部门要求须有认定书,可能是一种对法规的误解。建议你由单位出具关于事故伤害的证明,与劳动部门构通一下,看能否给予认定。 12.2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果认定工伤,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具体到你的案子,假如交警部门认定为你承担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假如交警部门不给你出具责任认定书的话,则还有转机,你可以去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予认定,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会推定你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属于工伤,申请工伤认定。但有的地方规定工伤只补足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您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一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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