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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抽...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应当对慈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以使财产最大化用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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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发起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次,发起人是定向募捐的对象。《慈善法》第二十八规定,定向募捐的范围是发起人、理事会成员或会员等特定对象。再次,发起人不得参与分红,不得取回出资。《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结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最后,发起人不得私分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设立时应当有必要的财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设立基金会应有一定数额的原始基金,并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慈善组织发起人投入的资金或者资产属于慈善组织所有,自慈善组织成立时发生所有权转移。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因此,发起人对出资的财产是一种捐赠,出资后发起人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之间分配,发起人无权取回投入资金或者资产。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由志愿者或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负责开展慈善活动。因此,慈善组织在开展专业性、知识性要求高的慈善活动中,为确保慈善活动安全有效进行,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或特长的机构或者志愿者负责。实践中,慈善组织参与抗震救灾慈善活动中,往往还专门聘请心理医生一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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