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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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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三到六个月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延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子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由,而另定日子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延时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借口无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议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再次判定、勘验,或者需要增加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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