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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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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刑事附带民事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对于损害赔偿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审判长、审判员: (致使受害人李某重伤的)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人李某向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为其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受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 (一)、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 (二)、建议对被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围内量刑 根据魏侠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我们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求从重(7年至10年)判决。 1、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事实清楚。为了伤到被害人要害,被告人有预谋地、用事先购买好的硫酸液体,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朝被害人头部泼洒、,造成被害人头部、脸部、腿部等处烧伤,致其较严重残疾(重伤); 2、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很严重。被害人即使经过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被害人的伤情还是很严重:额头顶部头皮缺损、面部块状瘢痕、容貌毁损严重。 3、被告人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存在,没有经济赔偿行为,也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给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无认罪表示,无道歉或悔罪表示。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在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原告人多次进行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及相应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原告人原本美丽的容貌遭到严重毁损,被告人也一直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对其行为没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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