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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优先股,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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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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