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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中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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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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