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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规定的有关内容,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撤销裁决之外,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去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双方是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用人单位应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以下是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流程: 仲裁裁决在劳动者的起诉期限内或起诉后,其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2)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诉与不诉的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裁决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起诉的,仲裁裁决是暂不发生效力,而非永久丧失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撤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规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是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劳动者是否生效,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提起诉讼。劳动者收到裁决书后,要求对方履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在规定的诉讼期间未起诉、起诉后又撤诉的,可视为劳动者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劳动者的起诉期限内和劳动者起诉后,仲裁裁决的效力处于中止状态,进一步说,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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