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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原单位年休假已休完,换新单位只要符合休假条件依然能再休年假。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职工调换新单位,在计算当年度职工应享受年休假时间时,新单...
职工年休假,由用人单位考虑职工意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具有安排权,职工意愿只是考虑。职工请年休假,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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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休假制度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待遇一样,具体参考如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 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 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 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 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 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文件第三条规定精神,省政府研究确定:对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或曾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其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的病假工资,可在国务院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但提高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按此规定需要提高待遇的工作人员,属各地市县的由地市人事部门审批,属省直单位的由省人事局审批,均以批准之月起执行。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但已经安排职工年休假,因职工原因未休完当年休假的,是否可以跨年度休,目前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公司不让职工休年假,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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