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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材料属于甲供材料。“甲供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是在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凡是由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方和甲方...
甲方供应材料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后,可能会影响下一个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说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降低。事实上,降低有两个层面:第一,甲方供应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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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工程款是否可以找甲方,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一般分如下情况:1、业主作为发包人时,如果欠总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直接要求其支付欠工程款。2、虽然业主和建设方作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按照双方的总承包合同支付了工程款,但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但总承包人没有按照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商不能要求业主和建设方支付工程款。3、 业主建设方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条件,根据合同约定不符合业主支付条件,但作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已满足工程支付条件,此时总承包人不能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支付。
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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