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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毒品犯罪中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认定问题作了比《解释》更为严格的规定,均要...
如果属于重大立功肯定会减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协助抓捕同案犯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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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有一种情况可以认定为特别自首,就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但是如果只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的罪行,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嫌疑犯(包括同案犯)作为立功的表现,与同案犯自首的行为相比,有明显的效果。在共同犯罪方面,行为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该案犯后,该案犯可能拒绝承认罪行、拒绝、拒绝等情况,提高验证难度,提高事件的司法成本。然而,建议陪同犯自首不仅可以省去逮捕环节,而且可以更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嫌疑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它应该被认定为立功。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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