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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论:只要你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你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但无需承担赔偿损失)。
特殊情况可以免责的。销售者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需要举证证明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需要举证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同时,商品销售者应当规范进货渠道,从正规的供货商处进货,并对其产品进行必要的审查。包括审查供货商经营资质、需要供货商提供相关商品的流通许可证、品牌代理协议、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以初步判断所进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被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于(时间)委托(委托人或单位)申请购买了(产品名称),由于(概述问题),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现申请获得(产品名称)的管理权。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姓名/单位名称)是(产品名称)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产品名称)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姓名/单位名称)承担,与(委托人或单位)无关。特此声明!声明人/单位信息姓名/单位名称:号(单位可以不写):联系电话:声明人/单位:(个人签名要手写,单位要盖章)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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