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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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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五个条件是: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1、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予审查,如果认为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意见》109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如申请人声明自动放弃请求权、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等。 2、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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