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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样规定是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免除被告人...
1、在刑事案件中若自诉人通过二审上诉,则是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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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可以加重其刑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如,原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有期徒刑改判无期徒刑。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加长原判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罚金的金额。如,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将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12年,罚金数额也不得比原判决增加。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如,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处缓刑考验期为4年。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宣告撤销缓刑,也不得将缓刑考验期延长到5年。 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5、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法条阐述了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一审判决,被害人和检察院都比较满意,没有提起自诉或抗诉,而只有被告人认为该判决对自己不公,判刑过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就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原处罚。举例来说,如果一审法院判了被告10年有期徒刑,被告认为该处罚过重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不能多于10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而上诉,而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而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可以直接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果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较轻的,可以加重刑罚,比如可以将10年改为15年。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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