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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
1、公司分立后产生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各自承担其债务。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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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由于某种原因,债权人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未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约定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未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平等份额分担责任。 公司因部分发起人过错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1、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所有的发起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设立成功的,由法人承担。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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