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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未经患者的同意或弃权,禁止医师或其他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主体随意透露后者通过疾病诊疗或检查所获得的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在诉讼程序中也不得随意透露)。在本质上,该项秘密特权是一种有限的特权。这表现为:其一,在美国,还有少数州法不承认该项特权其二,当事人或其他适格主体对该项特权享有主动放弃的权利或者其行为被拟制为弃权的可能。“医患信息保密特权”有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病人是为了治疗病症或者为了诊断疾病而就诊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才能主张该特权保护相关的信息秘密。美国多数州法规定,以下各种情形不属于该特权的保护范围: (1)公务人员(如交通警察)要求司机验血,用以查明该司机是否酒后驾车 (2)法院或公诉人员要求医生给被告人做身体的或心理的检测,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聘请医生,对有关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进行检测 (4)医生受雇于人寿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身体状况的检查 (5)患者就诊的目的是非法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为贵公司已经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有权不再执行保密协议了。
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为贵公司已经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有权不再执行保密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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