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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
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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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通知书(业主):贵我两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增加协议,商定由贵方向我司买下房号为住宅,共计平方米,单价元每平方米,总价元。同时,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限及违约职责等内容也作了明确商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之商定,贵方应及时足额支付房款,其中应于年月日之前支付元,并于年月日前支付尾款。如果贵方逾期付款,我司有权按日向贵方收取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如逾期超出90日,我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截至目前,贵司仍有元房款尚未支付,也从未向我司提议任何合法借口。针对以上情况,我司屡次通过函件、电话等形式催促贵方赶紧履行合同义务,缴清花费,但贵方一直不予回应,亦未采取任何实质履约做法。综上所述,贵方已经明显违背合同商定,长久恶意拖延房款的做法给我司导致重大损失,已构成根本违约。鉴于我司屡次催促均无实果,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以此函郑重告知贵方:自贵方收到本函之日起解除两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增加协议,请贵方在收到本函后七日内解决退房手续并按照合同商定承受违约职责,我司保留追究贵方法律职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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