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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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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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