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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措施。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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