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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补充协议无效: 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效:(1)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论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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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况是: 1、当事人以虚假意义订立协议;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无效;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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