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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促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法律明确要求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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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界定为“人格权利”。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保护范围,还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与二十二条关于“人身权益”的界定进行理解。所谓人身权益,又称非财产权益,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和利益,其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婚姻自主、监护等权利,本解释还列举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民事权利最早规定在《》中,其中,“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条款,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所谓利益,是由于历史或者其他原因,尚未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的正当利益。对尚未被固化为权利的合法利益,如果故意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加以侵害,则此种侵害行为也会被确认为具有违法性,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实践中,已有实际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行为违法性的案例,如在他人新房设置灵堂侵权案等。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没有具体的权利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将合法人格利益纳入直接的司法保护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1、 罚款、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赔偿。 罚款、罚款、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属于物之失控,相应的最佳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解除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能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拍卖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施非法强制措施后,如果财产已经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归他人所有,不可能恢复原状,应当赔偿金钱。对于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支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这种侵权不是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者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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