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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上记载的事项,必须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的记载不一致的,除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错误外,还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基准。2015年3月1日起《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发行了全国份房地产权证书。这标志着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是指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查房地产情况,登记后向房地产所有权人发行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作为某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纠纷时,一般可以根据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解决纠纷,确认权利。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四、《建设工程开工证》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如果是现房,开发商只需出具竣工备案表)六、“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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