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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的解答,有以下几个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取”是否代表“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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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如下:1、鉴于丧葬费是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并且数额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亡赔偿金之前应先将丧葬费剔除;2、然后,再算出各个供养亲属应得的抚恤金,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3、在工亡赔偿金高于或低于实际应得工亡赔偿金的情形下,应先扣除丧葬费,然后按照依法计算的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的比例,来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
应当参照《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顺序来分配,当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则上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等额分配,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时,再依照上述原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取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补偿金,那么就应当依照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精神损伤的轻重来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的分配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顺序就很好的体现了亲属关系的亲属远近及亲属精神损伤的轻重。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取”是否代表“占有”,在字面上看,是不能得到肯定的。况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直系亲属间应如何分配,更缺乏法律规定,往往成为工亡职工亲属之间矛盾的导火索。先看看我国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后,对此的相关规定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增加了“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规定,虽然明确了领取的主体,但并未明确分配的主体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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