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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的部门有: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的商务部门、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等。
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先决定是否受理为案件,受理之后才会考虑是否立案侦查。对于受理为案件,但决定不立案侦查的,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只有受理后,经查案值不够、犯罪事实轻微、对象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等情况,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公安局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1)不构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杀、自残。 (2)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比如因债务纠纷报警,口头告知其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3)虽然构成案件的性质,但依法原则上不追究责任的,不受理。比如夫妻打架、“民不举官不究”类的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诉的。 (4)报案主体或客体要件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比如报案称朋友被诈骗,但朋友不来报案的。 (5)对于受理后需要移交的案件。一般会在报案的时候建议报案人直接去有管辖的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如果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对方为了核实案件真实性,也会要求报案人再次前往。而报案人不配合,就导致无法决定是否立案。 (6)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比如声称信用卡被盗刷,但违反常识,坚称银行不给出具流水单的。
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要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对于确定不予立案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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