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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情形...
可是《劳动合同法》也明确,有两种情形,劳动者跳槽时还是必须支付违约金的。 一个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你可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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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这种生物,你尊敬他吧,他压榨你。你不理他吧,他给你穿小鞋。看你不爽的时候分分钟让你滚蛋,看你爽的时候,有疯狂的让你留下。这个行为我很难在其他地方找到合适的归纳,所以我只能统称为“渣” 带人离职说实话是不厚道,对于现有的公司及其不厚道,但是很符合小团队的利益。因为带走的人越多,领导体现的自我价值越大。对于新老板的感官就越强,特别是头部企业跳老 二、老三的时候。一方面领导和新东家证明了自己的人格魅力,另一方面调动过去的人肯定是要“委以重任”那是不是就能安插在得力部门,那对于新公司的控制管理权限就越发的高。 但是这件事为什么是“渣”呢,因为这个领导跳了行业,行业不同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式就会改变,自己都还没有站稳就想着让自己的下属过来抗火坑,这除了做事情上的不道德外,可能要么是对于自己的盲目自信,当然也可能是对于迫切想获得薪酬和职位调整而忽视了一些本质的差异。所以坑是要有人填的,这个人就是小可。 可是小可只是一个专员呀,专员的更多的作用就是满足一条职能线的问题,而HR这条线职能什么最关键呢?是招聘,只要一个企业能源源不断的进入人,那么老板在结果和感官上会觉得这个HR有点意思。而其他的所谓的管理水平,都是文人相轻各家有各家的道理。 这时候就要考虑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事情,就是职场什么最重要的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是最终的选择权依然是自己希望成为什么样的人。互联网行业对于传统行业来说一定是一个相对比较好的生态,抛开现实谈论问题都是耍流氓。但是同样的如果传统行业的职位上去了也是好事情,毕竟领导没了那不就是普遍上升一层,要是升职不上去,那是可以思考一下调整自己的岗位视野,这是我个人的建议。 毕竟选择工作,行业>城市>公司>岗位这件事很反常识,但是往往选择比努力可能更加重要。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国家对违约金没有一定的标准,除非辞职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必须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劳动者在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不得支付违约金。
跳槽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在竞争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在竞争单位就业,不得自行开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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