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报复监察人员。本条规...
1、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该条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该条规定是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能,维护和严肃政纪的重要保证。监察机关的职责,是通过监察人员的行为来实施的,监察人员代表监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监察人员合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执行职务,是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活动的过程中,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正确行使监察职权。2、“依法”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察人员必须在国家授予监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监察工作,否则就是越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严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监察人员从立案、立项到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以至受理复审、复核,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三是监察人员在开展监察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拒绝、抵制或者以暴力、威胁、利用职权以及其他方法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以暴力方式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等。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是指组织和个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监察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故意使其陷于不利处境,使其民主、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损害。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诬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地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
根据《条例》,《卫报》的权利和义务有:①保护《卫报》的年代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置卫报的财产除了《卫报》的好处。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③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给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④代表《卫报》参与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权利自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对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保护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涉及监护人利益的决定时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按照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尊重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履行监护职责的成年监护人应当尊重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协助监护人进行与智力、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有独立处理能力的,不得干预。
首先,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从事特种作业不仅要经过职业培训,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 出而影响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进城务工人员求职时,应到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资格的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不到马路劳务市场或非法职介机构找工作,以免上当受骗。 第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找工作时选择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用人单位,并按规定在录用之日起五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进城务工人员需携带自己的有效证件,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 第五,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劳资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省、市、区、县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投诉,不可使用非法或暴力手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1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