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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1、可以撤销。 2、可以撤销情形: (1)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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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执行,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办理。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允许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简而言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言的,行政机关已作出许可决定,在生效之前收回;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是许可的实体权利灭失后的程序行为;行政许可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与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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