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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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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行为人存有过错。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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