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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学前教育保障监督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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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爱护幼儿,忠于职守。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歧视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索取、收受幼儿家长财物。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岗位上遇到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幼儿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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