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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要变更有关设计条款的,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在合同变更处注明变更日期并签名,或者直接制定变更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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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设计变更作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有权单方变更工程设计,但要赔偿承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我国法律没有对设计变更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想变更设计方案等合同约定的内容的,应当和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如果擅自变更的,要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中要变更有关设计条款的,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在合同变更处注明变更日期并签名,或者直接制定变更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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