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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不服怎么办

2021-11-01
为了使司法鉴定结果更加公证,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不仅要提出申请,还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尽量收集证据,尽力而为。例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针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此外,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在初始鉴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可以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和处理其违法行为,使原鉴定结论无效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鉴定结论。当事人主动收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的正式司法鉴定意见首页会有声明,往往包括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也就是说,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因此,当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时,可以积极收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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