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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非法集资类犯罪量刑标准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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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识别、调查、取缔和有关组织协调。2、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1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50人以上;(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4)
非法集资罪的数额的确定: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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