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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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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五)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七)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各级质检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逐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由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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