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1人已浏览
405人已浏览
1,128人已浏览
3,1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