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广西产假148天是这样计算的:98天基本产假+50天奖励假,共148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基本产假98天 50.产前可休假15天。1、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其他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的女职工,应当暂时更换工种或者酌情减轻工作量。2、有五名以上孕妇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休息一小时的工作时间,视为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加班;从事立场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立休息座位。3、允许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视为劳动时间。4、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本单位全部承担。费用由原医疗资金渠道支付。5、产假期间发放工资,不影响原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