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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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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分割遗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法,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分取价金。 3、补偿分割法,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该继承人超过部分作出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4、保留共有法,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遗产分割有四种方式: 实物分割,适用于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 变价分割,对于不适合实物分割的遗产,可将其变卖,换取价款,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对价款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的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款; 三是补偿分割; 4、保留共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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